2003年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新政策:
2013年辽宁省人事厅推出26项新举措,其中包括: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长期有效,过去三年有效期的规定被取缔。
新举措中规定,辽宁省境内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辽宁省境内工作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以上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取得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在晋升同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取消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预审环节,由省直各职称系列评委会主管部门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岗位设置总量;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总量控制,总量内由用人单位自主使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取消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被聘用人员可根据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再下达全省各市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改进人员计划管理方式,取消人员计划指标卡。同时将13项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
2005年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新政策:
辽宁省2005年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体系,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开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证。
辽宁省2005年职称评审工作将推出十项新政策:
一、修改和完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在广泛征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和与之相适应的量化赋分标准,形成体现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和水平的评审标准体系。
二、设立新的评审专业。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在国家规定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提出设立新的评审专业建议,拟定新设立评审专业的名称、评审标准以及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批后进行试点。
三、在民营企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申报级别学历和工作年限基本要求符合评审标准和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
四、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励人员,在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可按照省同一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对待。
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除继续执行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和相关免试规定外,从今年起,依据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制定省内当年有效的外语标准,符合该标准人员可参加当年职称评审;公派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或进行科学研究一年以上者,改三年内免试为长期免试。
六、享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先评后补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应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三年内补交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不能按照补交合格证书者原评审资格作废。
七、规范乡镇企业职称评审或考试工作。从今年起停止在乡镇企业内部有效的经济、会计、统计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原取得的经济、会计和审计乡镇职称在乡镇企业内继续有效;保留乡镇企业内部有效的建筑、机械、机电、冶金、化工、纺织、食品和园艺8个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乡镇企业内部有效。
八、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自愿,均可在我省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
九、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查专业技术岗位、安全机关技术侦查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十、在总结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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