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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概括: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成立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二)非居民企业
1.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高新技术企业:15%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第一条规定: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第一条规定:
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
(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八)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九)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一)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三)非居民企业: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收入的形式
2.收入的类别
3.收入确认的时间
4.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认
5.视同销售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见“各类费用的具体扣除规定”)
3.税金
(1)不得扣除的税金
“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准予扣除的税金
其他税金,包括“不得抵扣”计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
4.损失
(1)准予扣除的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不得扣除的损失
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3)损失金额的计算——净损失
准予扣除的损失=损失的存货成本+不能抵增值税税额-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4)损失资产收回的税务处理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损失的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6)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补
①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②确属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③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8.业务招待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党组织工作经费。
1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一般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
(五)投资资产
(六)存货
(七)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三)不同类型企业税收优惠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七)加速折旧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八)减计收入
(九)应纳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十一)债券利息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
章节模拟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外商独资企业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社会团体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B.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C.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作为1个纳税年度
D.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选项D,汇算清缴的期限为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3、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