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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概括: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的最终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再纳税。
③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行为判定
(2)委托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
(3)委托方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5.批发销售卷烟
①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②加征税率——复合计征
三、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税目概述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四、消费税税率
(一)基本规定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执行“复合计征”的特殊应税消费品:卷烟(包括“批发”环节)、白酒
(二)会计核算水平要求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
(三)“套装”与“礼盒”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销售货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章节模拟题:
1、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答案:A
2、根据消费税制度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征收形式的有()。
A.白酒
B.雪茄烟
C.卷烟
D.黄酒
参考答案:AC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