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师考试《高级审计实务》复习资料:审计法内容重点
审计理论
第五节 审计规范体系
【重点一】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
本题框架:
(一)审计法
(二)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审计法
审计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审计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审计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将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有关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两个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规定,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相比1994年的审计法,2006年审计法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正:
一是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报告整改情况提出了要求;对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职责和管理,以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作出了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职责。明确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对审计机关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确立了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该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明确区分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赋予审计机关取得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的权力;赋予审计机关经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权力;明确了审计机关为有效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转移、隐匿违规资产的行为,采取具体强制措施的权力;明确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作出了规定。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变为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强化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层级监督,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审计复议诉讼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明确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